“虚构”的厕改工程
\n——铜梁区徐国辉违规承揽项目、虚报补助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n2024年9月28日,铜梁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廉洁龙乡”通报了该区高楼镇盘石村村务专干徐国辉违规承揽项目、虚报补助的问题。
\n通报问题
\n2019年,徐国辉伙同他人承接本村卫生厕所改造项目获取利润,并在实施过程中虚报卫生厕所改造户数申报补助款。2024年7月,徐国辉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n查处过程
\n“这份户厕改造补助领取委托书,‘领取人’一栏由157户农户手写签名,笔迹高度相似,会不会存在造假的可能?”
\n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期间,铜梁区纪委监委到高楼镇盘石村对农村户厕改造项目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检查组组长在一张厕改补助领取委托书中发现了可疑之处,当即安排组员重点核查。
\n核查组兵分两路,一路收集梳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并逐一核实领取人员信息,一路到农户家中实地走访了解新厕建设情况、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n经调查了解,盘石村农村户厕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为2000元/户,项目承建人为当地工匠徐某某。在走访中,纪检监察干部发现,4户宅基地复垦、不属于改造范围内的农户也被纳入了项目实施名单。账目资料显示,经镇村验收通过后,徐某某实际获取了157户农户的厕改补助款共计31.4万元。
\n检查组随即找到徐某某谈话,徐某某很快承认,他通过编造资料,把这4户纳入户厕改造建设项目,从而虚报了部分补助款。
\n项目实施、验收都需镇、村监督把关,仅凭徐某某一人怎能做到瞒天过海,其中是否存在镇村干部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检查组通过比对银行流水、追踪资金流向等方式,发现徐某某与该村村务专干徐国辉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n“我们村的户厕改造项目由徐某某承建,这是经过村支书同意的。至于项目具体实施,都是徐某某在操作,我并不清楚。”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一开始,徐国辉还振振有词。
\n“徐某某在收到项目补助款后,立即向你转账2.1万元,请问你怎么解释?”在关键的证据面前,徐国辉哑口无言,低下了头。
\n原来,2019年3月,徐国辉得知盘石村即将实施农村户厕改造建设项目,认为其中有利可图,于是利用自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便利,私下找徐某某商议合伙承建,项目利润由二人平分。为在完成改厕任务的同时赚取更多利润,徐国辉和徐某某合伙把4户不符合要求的农户纳入补贴申报范畴。
\n项目完工后,徐国辉伪造了全村户厕改造领取补助委托书并代签了157户农户名字,帮助徐某某获取户厕改造补助款31.4万元。徐某某把项目利润和虚报的补助款按约定分给徐国辉,向其银行账户转入2.1万元。
\n2024年7月,徐国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3名镇、村干部因履职不力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所得已被全额追回。
\n该区纪委监委以此案为切入点,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在全区延伸开展农村户厕改造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全区7600余户农村户厕改造明细,深挖套取资金、侵占挪用、收受好处费等问题线索18件,立案查处8件,批评教育和处理15人。推动职能部门及镇街对5680户农村改厕质量开展“回头看”,督促整改工程质量不达标、后期管护不到位等问题21个,健全完善“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机制,及时兑现户厕改造拖欠补助资金814万余元。
\n执纪者说
\n铜梁区监委派出第三监察室
\n村干部身处基层治理最前沿,一举一动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其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危害甚大,令群众深恶痛绝。本案中,徐国辉作为村务专干,本应把厕改工程打造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然而他却纪法意识淡薄,把工程当成自留地,伙同他人弄虚作假从中捞取好处,把厕改补助款揣进自己的腰包。徐国辉的做法,不仅让惠民工程变形走样,也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最终受到严惩。此案警示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树牢宗旨意识和纪法观念,以过硬的作风、务实的态度投身到为民服务中,严把民生项目廉洁关、质量关,确保经手的每项工作经得起群众的检验,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让群众可感可及。
\n法条链接
\n1.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n第二十八条
\n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n第一百一十一条
\n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n2.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n第二十四条
\n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n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n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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